| | | 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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