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持续稳定的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任务艰巨。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在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基础上,2008年全市要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道路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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