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京政发[2008]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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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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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缓解本市早晚高峰交通压力,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的成功经验,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1日起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下班时间不作调整。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商场每天上午开始营业时间调整为10∶00,适当延长晚上营业时间。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上班时间可分别为8∶30、9∶00、9∶30,下班时间按8小时工作制原则由各单位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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