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京政发[200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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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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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承担国家下放本市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其中新增3项,纳入本市现有项目管理18项;与国家规定同步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项,其中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6项;修改3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现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对国家下放纳入本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新增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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