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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