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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