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9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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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
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1995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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