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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